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70號
原 告 李沛澤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被 告 李光中
訴訟代理人 黃偉儀
李俐臻
被 告 李月英
高金財
祁宏文
林泳成
林泉佑
林木生
楊貴平
楊琦平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小定
被 告 林士淵
林聖宗
林懷恩
陳科維
林允中
林程秀琴
彭國書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彭文吉
被 告 林欣靜(即林家德之繼承人)
上十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律師
被 告 王旭濰
王少杰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永沛
被 告 黃用(即楊信平之繼承人)
被 告 廖文彬
魏治如
賴伯男
被 告 黃雅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壹拾壹年肆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㈠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 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規定自明;又按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 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2項、第178 條亦有明定。查被告王旭濰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09年間已成 年,經本院於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前多次通知被告王旭 濰,其迄仍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 本院卷四第205至207頁),揆上說明,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訴 訟標的既對兩造必須合一確定,訴訟程序於其聲明承受訴訟前 當然停止,命王旭濰於收受本裁定15日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到 院,逾期未具狀,依上開規定辦理(收受本裁定前已具狀者則 略之)。
㈡因本件尚須就被告黃用為海外送達(美國),經酌駐外單位檢 送送達證書及回執到院時間,指定下次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 示。如被告黃用於上開期日前委任本件訴訟代理人或返國處理 事務,而得於上開期日前到院開庭,請速陳報本院,俾利安排 是否另定較前之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