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836號
SLDM,110,附民,836,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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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36號
原 告 張雪亮
被 告 鄭凱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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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