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340號
SLDM,110,附民,340,202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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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40號
原 告 馮培倫
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律師
被 告 張慧明


訴訟代理人 林天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6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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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