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然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緝字第221、222號、110年度偵字第492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然燈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惟被告經 本院訊問後,業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 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由受命法 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怡 瑜
法 官 李 郁 屏
法 官 郭 韶 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