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0年度,1號
SLDM,110,重附民,1,20211209,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光男
陳雅爵
林靜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余忠益律師
被 告 謝遠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8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文學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