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重傷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醫簡字,110年度,2號
SLDM,110,醫簡,2,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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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醫簡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瑾



選任辯護人 林鳳秋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
度調醫偵字第1號),被告自白犯罪(110年度醫易更一字第1號
),本院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子瑾犯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關於被告陳 子瑾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之部分(涉 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外 ,另補充證據如下:被告陳子瑾民國111 年11月18 日之刑 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狀、本院109 年度醫移調字第1 號調解 筆錄1 份、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
二、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284條之規 定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月31日生效施行,修 正前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第1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 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 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 罰金(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84條則規定:「因過失 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284條規定雖刪除業 務過失傷害罪及業務過失致重傷罪之處罰,不區分普通過失 與業務過失,而由法官依具體個案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量 處適當之刑,然已將過失傷害罪及過失致重傷罪之法定刑分 別提高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自以修正 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 告本件犯行應仍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 失致重傷害罪。爰審酌被告於本案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情節 ,輕忽職場上之風險,致被害人傅家柔受有上開傷害,侵害 被害人身體法益非微,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並與代行告訴人傅明籐達成和解,且已依約履行完畢 ,此有本院109 年度醫移調字第1 號和解筆錄、本院公務電 話紀錄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09 年度醫易字第1 號卷【 下稱本院卷】第93、94、133 頁),犯後態度尚佳,另審酌 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已婚、尚有子女待 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29 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四、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其因一時疏慮,偶 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與代行告訴人達成 和解,並已依約履行和解條件,業如前述,代行告訴人亦表 示不追究被告之刑責等情(見本院卷第93、94頁),是本院 綜合上開情節,認被告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諭知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刑 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卓巧琦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佳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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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