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25號
SLDM,110,聲,1325,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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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榮鴻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0 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榮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榮鴻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於105年5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105年7月28日判處有期 徒刑6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6年4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5月。於105年3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2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以10 5 年度審簡字第8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共3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105年度 審易字第1444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犯竊盜等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5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3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 度上易字第151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數罪 並與其先前假釋經撤銷之殘刑有期徒刑1年7月又9日接續執 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嗣受刑 人於105年3月15 日入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 年7月17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2月14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001806182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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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