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291號
SLDM,110,聲,1291,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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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俊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0年度執字第2232號、110年度執聲字第88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白俊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俊儀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 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 第53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 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茲聲 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 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 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 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 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 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後,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29日 109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110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322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中原簡字第54號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22日 110年2月2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中原簡字第54號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8日 110年4月15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54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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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