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琇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2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琇冠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琇冠為傅立杭、傅威碩之母,林上靖為傅立杭之友,林韋 呈亦為傅立杭之友。張琇冠因為傅立杭為林上靖提供汽車美 容業務勞務應該取得報酬,於民國110年5月29日晚間7時30分 許,與傅威碩一人騎乘一台機車前往新北市○○區○○○00號林上 靖住處,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址前庭院, 張琇冠就汽車美容款項與林上靖發生爭執,當時林上靖的朋 友林韋呈也在旁協助調解紛爭時,因傅立航之弟傅威碩說: 「他們這些人素質就是這樣」,林韋呈乃回應說:「帥哥, 我知道你學歷讀很好啦」等語,然而張琇冠竟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向林韋呈說:「幹你娘老機掰,你給我一直講啥學 歷」辱罵林韋呈,足生損害於林韋呈之名譽。
二、案經林韋呈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認定事實之所有被告張琇冠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 據,檢察官及被告於審判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審 易卷第22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無不當取 供或違反自由意志而陳述等情形,且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 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乃屬適當;又所有援用之 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 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張琇冠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口出「幹你娘」之語 ,惟矢口否認係對告訴人林韋呈公然侮辱,辯稱:「我記得 很清楚,當時我在罵幹你娘時間點,我是在與林上靖爭執中 ,我不甘示弱才罵林上靖,我不是如起訴書所載罵林韋呈, 我懷疑錄音檔遭到變造,而造成我罵林韋呈的情境。罵的經 過並不是這樣的,我並沒有叫囂,我只是在問傅立杭在哪裡 ,在LINE上面講很清楚,林上靖回我怎麼那麼窮,我並沒有
叫囂,我只是跟林上靖在討論,所以雙方爭執互罵,叫囂是 因為他們一直羞辱我們,我那天非常害怕,林韋呈並沒有在 做調解,他只是在說挑釁我們的話,完整錄音檔都有紀錄著 。我並沒有講到侮辱告訴人的字眼,我只有講說:你講什麼 學歷。我沒有講起訴書的「幹你娘老機掰,你給我一直講啥 學歷」,我只有對林上靖講而已,因為林上靖罵我髒話,我 才脫口而出幹你娘云云。經查:
㈠被告張琇冠為傅立杭、傅威碩之母,林上靖為傅立杭之友, 告訴人林韋呈也是傅立杭及林上靖之友。被告張琇冠因為林 上靖尚未支付傅立杭有關汽車美容款項,而於110年5月29日 晚間7時30分許,與傅威碩各騎機車前往林上靖位於新北市○○ 區○○○00號住家前庭院,被告張琇冠因而與林上靖發生口角 爭執,而告訴人林韋呈也在林上靖等人身旁,當告訴人對著 傅立杭之弟傅威碩口出「帥哥,我知道你學歷很好啦。」之 後,被告張琇冠即以臺語出言「幹你娘老機掰,你給我一直 講啥學歷」等語之事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所述之相關情節 相符(偵卷第43至51頁),並有現場錄音光碟1 片(置於偵 卷存放袋)及現場錄音檔譯文(見偵卷第19頁)、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及陳報單影本 各1份(偵卷第27至29頁)附卷可參,復經檢察事務官於偵 查中勘驗本案現場錄音光碟內容與告訴人陳報之錄音檔譯文 內容相符,並由錄音檔內容可知被告當時語氣十分強烈,且 情緒甚為激動、氣憤,並製有勘驗報告(偵卷第61頁)在卷 可按,並經本院審理時當庭再勘驗1次,內容與偵查中告訴 人所提錄音譯文相同,此有本院110年12月2日勘驗筆錄在卷 可證(本院卷第41頁)。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聽完告訴人所 提出之錄音光碟後,改稱:「我是同時對兩個人對罵…林韋 呈講了我兒子學歷,我是同時對兩人講話,所以才會混在一 起…」等語。足證被告確有出言「幹你娘老機掰」侮辱告訴 人。又本件案發現場係在林上靖住處門前庭院,乃任何人均 得自由看見及聽到,自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 開放公共空間,同可認定。
㈡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 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 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衡諸被告對 告訴人所稱之「幹你娘老機掰」詞語,依社會通念及一般人 之認知,客觀上係屬辱罵他人之惡言,對於遭謾罵之對象而 言,自足以使其難堪而貶損其人格及社會評價。 ㈢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依本案現場錄音檔譯文(偵卷第1 9頁)所示,被告與告訴人本案口角爭執之對話過程如下:
「告訴人:帥哥,我知道你學歷讀很好啦。 被告:…幹你娘老機掰,你給我一直講啥學歷。 告訴人:我有錄音喔,我可以告你喔。
被告:這叫什麼學歷,這叫什麼學歷。
傅威碩:他們水準就這樣而已,不用跟他們… 林上靖:什麼我們水準這樣,那你們水準多好。 林上靖:你們現在…。」等情,可見實係告訴人講了帥哥, 我知道你學歷讀很好啦,被告即對告訴人為前述辱罵惡言之 情,由告訴人與被告對話之情境語脈,應足以認定被告口出 :「幹你娘老機掰」,你給我一直講啥學歷等語,確實係針 對告訴人所為辱罵之語,其既在與告訴人處於對立之狀態下 ,藉此表達不滿,自有侮辱告訴人之意無疑。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核屬卸責之詞,不足信採。其犯行 事證明確,應予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應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尚佳,惟其因告 訴人在被告與林上靖為汽車美容費用爭執之際,亦有所發言 ,竟為表不滿,即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 空間,以惡言辱罵告訴人,其行徑自不可取,併衡諸被告事 後仍飾詞避就,難認有悔意之犯後態度,及考量其與告訴人 口角過程、告訴人受損害之程度、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 目的、行為時之身心狀態,與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先生已往生而與兩個兒子同住,從事銷售業務月薪約新臺幣 3萬元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畊甫提起公訴,檢察官江玟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