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0年度,728號
SLDM,110,審金訴,728,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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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嫣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62
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嫣紅與共犯林志祺吳麗秀(上 2人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733號等案件提起公訴,而以 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42號繫屬本院)分別於民國110年3月間 ,先後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旺財」、「冠宏」、 「阿順」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 ,由被告負責將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交付給吳麗秀,再由吳麗 秀將其持提款卡所提領之被害人遭詐騙款項,轉交給林志祺 之工作。其等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之犯意聯 絡,先由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所 示之人施用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 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再由吳 麗秀持被告所交付之提款卡,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 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手,再由吳麗秀將提領完 之贓款,均轉與林志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 罪之關聯性。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 嫌,並以其上開犯罪與在前繫屬本院之110年度審金訴字第5 42號詐欺等案件,具有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依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云云。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 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 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 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 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 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



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 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 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 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 字第107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檢察官以被告李嫣紅所涉上開詐欺等犯嫌,與本院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542號被告即共犯林秀祺吳麗秀被訴詐欺 等案件(下稱前案),係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認宜 追加起訴,於110年11月11日作成追加起訴書,並於110年11 月30日繫屬本院,此有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110年11月30日士檢卓孝110偵16281字第1109052712號 函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又因前案被告林志祺吳麗 秀於準備程序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乃於110年1 0月19日合議裁定改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110年 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0年12月14日宣判,亦有前 案刑事裁定書、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 足認為前案業經辯論終結。是檢察官既於前案辯論終結(11 0年11月16日)後,再於110年11月30日就本案追加起訴,依 上說明,追加起訴部分並無前案訴訟可資附麗,其追加起訴 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而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 收水 1 張雅婷 (亦為110年度偵字第9733、11669號被害人) 假買賣 110年4月14日上午10時24分,匯款20,015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0年4月14日上午10時27分,在合庫商銀玉成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0,005元 林志祺 2 李忠直(亦為110年度偵字第9733、11669號被害人) 假買賣 110年4月14日上午10時28分,匯款19,000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0年4月14日上午10時29分至36分,在合庫商銀玉成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7,005元、20,005元 林志祺 3 黃如敏(亦為110年度偵字第11532、11669號被害人) 假買賣 ⑴110年4月8日上午11時20分,匯款49,986元 ⑵110年4月8日上午11時25分,匯款49,986元 ⑶110年4月8日上午11時36分,匯款24,136元 ⑷110年4月8日下午12時1分,匯款29,985元 ⑸110年4月8日下午12時1分,匯款29,985元 ⑹110年4月8日下午12時19分,匯款16,000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於110年4月8日上午11時28分至42分,在7-11昆陽門市○○○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0,000元6筆、4,000元 ⑵於110年4月8日下午12時8分至9分,在捷運昆陽站(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0,000元3筆 ⑶於110年4月8日下午12時10分至21分,在7-11昆陽門市○○○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0,000元、16,000元 林志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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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