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致重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交易字,110年度,20號
SLDM,110,審原交易,20,202112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祥福
選任辯護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3969號),前因被告蘇祥福於準備程序就其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
查本案被告蘇祥福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其被訴部分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
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