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0年度,405號
SLDM,110,審交附民,405,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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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5號
原 告 林芮瑄
法定代理人 林家瑋

法定代理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怡燕
被 告 林廷年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人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
原告即告訴人蔡怡燕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
案,惟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
程序筆錄、調解紀錄表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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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