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書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89年度毒偵緝字
第3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3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合計淨重伍點壹參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參罐(合計淨重伍點柒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書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雖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惟被告因案查扣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合計淨重5.13公克)、甲基 安非他命3罐(合計淨重5.76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 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 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書毅於民國88年10月21日為警查扣之結晶5包 、3罐(合計淨重分別為5.13公克、5.76公克,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01年度保管字第2183號)經送法務部 調查局檢驗結果,均係甲基安非他命,有該局89年9月22日 (89)陸(一)字第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三重分局刑事 組現場紀錄各1份在卷可查。而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雖經本院以90年度簡字第55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6月確定在案,惟未同時就前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宣告沒 收銷燬,亦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件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之 甲基安非他命5包、甲基安非他命3罐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
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