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徐賴雀
代 理 人 賴振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 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110年5 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 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110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股票:110年度除字第37號 編 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股 數 備 考 1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0000-0 1000股 2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0000-0 1000股 3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99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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