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顥瀚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玉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許顥瀚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
月14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許顥瀚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14日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11月4日,以 110年度訴字第237號裁定,命上訴人於系爭命補正通知送達 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7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又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以後,上訴人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 卷可稽。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