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81號
KLDV,110,補,781,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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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梓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16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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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