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9號
原 告 簡浚浩
被 告 葉思賢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李麗玉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邱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