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0年度,26號
KLDV,110,消債職聲免,26,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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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
債 務 人 許瑜紜(原姓名許瓊文)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莊凱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職權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㈠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隱 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 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年內, 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 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 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 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 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 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 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



所定義務之行為;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 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 ,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2條、第133條及第134條、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 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 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 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 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 ,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 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 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 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 未清償之債務原則上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 立法目的參照)。
二、經查:
 ㈠債務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09年7月22日向本院 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自109年10 月29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清算事件進行清算程序,依職權調查結 果,債務人之財產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之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0,499元,經債務人提出等值 現金,依本院於110年9月27日製作而於同年28日公告確定之 分配表,按債權比率分配予全體人債權人確定,而於110年1 1月10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 實,本院應依職權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 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㈡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於 110年12月28日下午4時5分到場陳述意見: 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債務 人免責,請本院依職權調查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 所定不免責事由。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 算程序受償金額甚低,請本院調查債務人目前收入情形,倘 若債權人受償金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之餘額 ,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應為不免責裁定。 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權人僅受償1,5 47元,還款金額與債權金額比例過於懸殊,故不同意債務人 免責。
 ⒋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63年出生,目前僅47歲,具備工作清 償債務之能力,應努力工作清償債務,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 。
⒌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有無以自己為要保人,或嗣後變更要 保人或質借未償還之商業保險單,如有即構成消債條例第13 4條第2款、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應不免責。 ⒍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保險未解約之情 形下,竟能立即提出20,499元等值現金作為清算財團,依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見解, 恐有隱匿財產收入之真實情況,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規 定,應予不免責裁定。  
 ⒎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均未具狀表示意見,亦未到場陳述意見。
⒏債務人具狀並到庭陳稱:依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 所載,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每月收入為24,000元及補助 款4,494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 數額29,732元已無餘額,全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分配共計 20,499元,顯然高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並無消債 條例第133條所定不予免責之情形,應裁定債務人免責。 ㈢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⒈債務人陳稱其於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迄今之每月固定收入及必 要支出狀況與聲請清算時相同,參以本院先前109年度消債 清字第16號裁定認定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為24,000元,並領 有其他固定津貼補助4,494元,本院應以前開28,494元,作 為債務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之每月平均所得額,堪 認有固定收入。另前開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認定債 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4,866元、給付未成年子女何○開 、何○軒之扶養費為14,866元。
⒉從而,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每月可處分所得2 8,494元,不足以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29,732元 ,核與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要 件不符,自不得依該規定為不免責之裁定。
㈣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於保單未解約之情形下,竟能立即提出20,499元之等值現金作為清算財團,恐有隱匿財產收入之真實情況,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事由,應予不免責云云。惟債務人已到場陳明其母考量債務人有2名子女,如果保單解約,日後發生事情沒有保障,才代為支出20,944元等語(本院110年12月28日調查筆錄) ,核與常情無違,債權人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證其說,尚難僅憑債權人主觀臆測,僅因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保單解約金20,499元供分配,即逕認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之不免責事由。 ㈤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定各款之不免責事由:消債條例 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本院依 職權就現有事證予以調查審酌之結果,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



違反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之情形,且債權人亦未具體表明 債務人有何該條所定不免責之情事,復未提出相關證據為證 明,堪認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 由。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經本院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確定,並不 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情形,且本院依現有事證予以 審酌之結果,查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1款至第8款應為不免 責裁定之情形,依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自應裁定債務人 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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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