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姚中容
代 理 人 魏敬峯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姚中容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 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 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姚中容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 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嗣經本院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復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此悉經本院職權 調取相關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則其本件復權聲請,即與旨揭法條規定相合,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