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778號
上 訴 人 葉峻暘(原名葉泓毅)
被 上訴人 喜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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