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0年度,654號
KLDV,110,基簡,654,2021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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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65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蔡緞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當事 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 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法 應由法定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5條之規定自明。由此可知,承受訴訟,必其當事人 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始有其適用,如其在訴訟繫屬以前已經 死亡者,因其當事人能力即行喪失,已無為當事人之資格, 縱列其為當事人,亦無訴訟繫屬可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 字第154號裁定意旨參照)。因此,當事人在訴訟繫屬前已 經死亡者,乃屬不能補正事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10日以陳振興陳振南為被告, 起訴請求被告間就坐落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 142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0號5樓房屋之不 動產,於105年4月10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106 年7月6日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並應塗銷分割繼 承登記,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後於110年10月5日 追加陳蔡緞為被告,然被告陳蔡緞已於109年6月26日死亡, 有原告聲請追加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及被告陳蔡緞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可憑,因此原告為訴之追加時,被告陳蔡緞顯無 當事人能力,復無從命原告補正,依首揭說明,其訴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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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