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0年度,2782號
KLDV,110,基小,2782,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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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2782號
原 告 黃士川
曾宜婷
被 告 曾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士川新臺幣1萬6,22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曾宜婷新臺幣3萬0,883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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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