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0年度,2209號
KLDV,110,基小,2209,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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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基小字第22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蔣慈庭
被 告 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附表:110年度基小字第2209號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 備註 1 90,001元 自110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1.845計算。 自110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合計 90,0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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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