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林吟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林達卿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 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 11條定有明文,故此於拍賣抵押物裁定程序亦有適用。又非 訟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 ,非訟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程序向 相對人聲請核發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 即屬上開規定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
二、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查相對人業於110年2月13日死亡 ,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籍資料一份附卷可稽。是本件對 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非訟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首開 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