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葉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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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魏敬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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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然聲請人查無可供變價之財
產,此有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
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
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
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全體債權人就
本件裁定終止清算程序陳述意見,亦無債權人表示反對意見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