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8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姬祥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姬祥倫於民國110年07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07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2月21日止累計83,
239元正未給付,其中78,274元為本金;4,572元為利息
;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姬祥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2月07日止累計58,874
元正未給付,其中55,496元為消費款;2,125元為循環
利息;1,25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9867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8274元姬祥倫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9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55496元姬祥倫自民國110年12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