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718號
KLDV,110,司促,9718,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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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71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尤芳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
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
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46,537元,其中已到期本金43,3
40元(已到期之本金43,340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
,應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
;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997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元、分
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971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281元尤芳枝自民國 110 年 11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002新臺幣1453元尤芳枝自民國 110 年 11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003新臺幣14199元尤芳枝自民國 110 年 11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五004新臺幣6407元尤芳枝自民國 110 年 11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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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