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655號
KLDV,110,司促,9655,20211228,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5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評


債 務 人 高俊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件民事支付
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德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