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385號
KLDV,110,司促,9385,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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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8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周大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肆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周懷湘於民國109年02月2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9385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44349元周大周(原名周懷湘)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0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8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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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