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3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荻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約定自109年05月25日起至112年05月2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0年1
2月01日止累計73,464元未給付,其中72,892元為本金;479
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936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2892元林荻恩自民國110年12月0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