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153號
KLDV,110,司促,9153,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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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1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上列當事人對債務人鄭棟樑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同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棟樑發支付命令,經查,鄭棟樑 之戶籍地址係設於基隆○○○○○○○○信義辦公室,有本院職權調 取鄭棟樑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印1紙在 卷可稽。債務人現行方不明,訴訟文書之送達既應依公示送 達為之,不得行督促程序,揆諸上揭一之規定,本件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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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