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46號
KLDV,110,勞補,46,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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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6號
原 告 高蓮蓁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被 告 星泉大地企業社陳玉苹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泉大地企業社陳玉苹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
項係請求被告給付預告工資新臺幣(下同)32,500元、資遣費25,6
60元、特休未休工資15,167元及失業給付損失119,880元,合計1
93,207元;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63,756元至其
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第三項則係請求被告開立非
自願離職證明書。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請求,訴
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56,963元【計算式:193,207元+63,756元=25
6,963元】,原應徵收裁判費2,760元;惟其中關於預告工資、資
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之請求,合計137,08
3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部分,均係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960元【計算式
:1,440元×2/3=960元】,是經扣除後,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1,800元【計算式:2,760元-960元=1,800元】;又原告訴之
聲明第三項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其性質係基於勞工
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準此,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共計4,800元【計算式:1,800元+3,000元=4,8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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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