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0年度,13號
KLDV,110,勞執,13,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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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李育柔
相 對 人 林霈穎即指娃娃日式美甲
住○○市○○區○○路00號0樓 新北市○○區○里○○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0年11月12日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 調解方案中第一項所載「勞資雙方合意以新臺幣90,000元整 和解本案預告工資、資遣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賠償未投 保勞健保、未提繳6%勞退金損害、基本工資差額、平日加班 費、一例一休加班費及相關權益之爭議,勞方(即聲請人)同 意資方(即相對人)分6期給付,於110年12月起每月10日給付 勞方(即聲請人)15,000元,至111年5月10日全部給付完畢, 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二、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糾紛,經基隆 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10年11月12日調解成 立,調解成立之內容則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詎相對人迄今尚 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所載之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聲請人與相對人確實成立如主文所示調解結果之內容等情, 業據提出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依上開 調解紀錄,足認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履行前揭調解內 容。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經核與上 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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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