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94號
KLDV,109,訴,494,2021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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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林根塗
林盛吉
顏寶龍
陳糸
郭恆隆
郭翰

郭淑娟
郭淑訓

郭淑芳
江德仁
郭學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逸文間因109年度訴字第494號拆屋還地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
所示,應分別繳納裁判費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 1 林根塗 623,000元(計算式:13㎡7,000元/㎡+35㎡15,200元/㎡) 10,245元 2 林盛吉 1,013,000元(計算式:47㎡7,000元/㎡+45㎡15,200元/㎡) 16,647元 3 顏寶龍 599,400元(計算式:27㎡7,000元/㎡+27㎡+15,200元/㎡) 9,750元 4 陳糸 583,000元(計算式:29㎡7,000元/㎡+25㎡15,200元/㎡) 9,585元 5 郭學文 1,259,400元(計算式:67㎡7,000元/㎡+52㎡15,200元/㎡) 20,211元 6 郭恆隆郭翰義、郭淑娟郭淑訓郭淑芳 1,103,600元(計算式:10㎡7,000元/㎡+68㎡15,200元/㎡) 17,983元 7 江德仁 813,400元(計算式:25㎡7,000元/㎡+42㎡15,200元/㎡) 13,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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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