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6號
KLDV,109,訴,176,202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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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胡慧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阮佳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6號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622,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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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