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16號
KLDM,110,訴,216,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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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月德


楊孟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月德楊孟軒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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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