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10年度,826號
KLDM,110,基簡,826,2021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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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基簡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芷妘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4644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趙芷妘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說明
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 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自白不諱( 參見本院110年12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易字卷第32頁) ,兼以本院核閱全案事證,已足認定其犯罪暨認與簡易判 決處刑要件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 改由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 行「跟你爸媽拿錢,因為是你欠我的」之記載予以刪除,及  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僅因酬勞費用 之勞資糾紛,發生爭執,被告竟不思以理性解決,反以訊息 傳送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恐懼,其行為實屬不該;惟 被告犯後坦誠犯行,態度尚可,且本件乃自感有委屈,辛勤 積極媒介房屋成交,卻無法獲得報酬,自心生不滿,非全無 緣由;又本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暨考量本件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被告之智識(高職畢業)、自陳之家境 狀況(小康)、職業(房仲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4644號
  被   告 趙芷妘 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芷妘曾於莊晉瑋所管理之江山房屋公司擔任房屋仲介員, 因趙芷妘違反公司內部規定接下房屋仲介案件,公司因此不 給付其仲介費用,趙芷妘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 ,以LINE通訊軟體,於民國110年5月19日上午6時27分許至1 0時41分許,在其基隆市○○區○○街000號7樓之2居所,陸續傳 送「我今天會去公司鬧你,再不給錢,我就去你家鬧」、「 跟你爸媽拿錢,因為是你欠我的」、「還是我要去拿紅漆去 你家噴店長欠錢不還」等訊息予莊晉瑋,使莊晉瑋心生畏懼 ,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案經莊晉瑋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趙芷妘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莊晉瑋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傳送之恐嚇訊息截圖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傳送上開訊息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何治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郭獻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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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