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659號
KLDM,109,訴,659,2021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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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銘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99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認告訴人甲○○曾莫名以電話聯繫 其並對其放話,而心生不快,竟意圖損害告訴人之利益並散 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自民國108年10月26日起至109年 1月14日後某日之期間(期間部分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 ,多次在基隆市○○區○○路00巷0號7樓之3住處,以手機連線 至網際網路,並以其帳號密碼登入不特定多數人均得瀏覽之 臉書(facebook)網站,以暱稱「明惠」、「Zheng Lai」 、「慎學黃」、「乙○○」等帳號,接續公開(設定瀏覽權限 為「任何人均得瀏覽」)張貼告訴人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 照片及任職之公司名稱、地址與手機號碼,並發表如附表所 示之不實及侮辱內容,指摘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事項,足 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及隱私。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 人資料等罪嫌等語。
二、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 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刑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後段亦規定甚明。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證 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被告以暱稱「明惠」、 「Zheng Lai」、「慎學黃」、「乙○○」等帳號在臉書上公 開發布之貼文截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重慶 聯合事務所109年度北院民公滋字第000014號公證書等,為 其主要論據。
四、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除原已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傳聞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



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其作為本案證據之證 據能力(本院卷第141頁),於辯論終結前復未對該等證據 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卷第204頁),本院審酌前揭陳 述作成之程序並無違法,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 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 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均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 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五、經查: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審判時坦承不諱(他卷第30 9頁,本院卷第140、206頁),核與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 大致相符(他卷第153-155頁),並有被告以暱稱「明惠 」、「Zheng Lai」、「慎學黃」、「乙○○」等帳號在臉 書上公開發布之貼文截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 證人重慶聯合事務所109年度北院民公滋字第000014號公 證書等在卷可佐(他卷第19-145、189-202、207-304頁, 本院卷第19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 以採信。
(二)被告於偵查中及審理時均表示其患有精神疾病,並提出衛 生福利部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重大傷病證明卡附卷供參 (他卷第311頁,本院基簡卷第61頁,本院卷第133頁)。 本院乃依職權囑託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鑑定被告於行為時 之精神狀態,該院之鑑定結論為:「賴君(即被告)之過 去個人史、疾病史、身體檢查、心理測驗與精神狀態檢查 結果,本院認為其精神科診斷為思覺失調症。賴君在犯行 當時情境下,行為明顯受其被害妄想内容的影響,致使其 思考欠邏輯而進一步失控違法。故賴君應可符合行為時因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程度。」有該醫院110年7月21日 基醫精字第1105005194號函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 稽(本院卷第153-165頁)。徵諸上開鑑定意見係參酌本 案案發之經過、被告個人史及疾病史、家庭狀況、生理及 影像學檢查、心理測驗、智能測驗、精神狀態檢查及本院 提供之全卷,本於專業知識與臨床經驗,整體評估後所為 之判斷,無論就鑑定機關之資格、理論基礎、鑑定方法及 論理過程,自形式及實質上而言,均無瑕疵,上開鑑定意 見之結論,應屬可信。
(三)本院另參酌被告所提前開診斷證明書,其上記載略以:被 告因妄想症、持續性憂鬱症等病症,於109年2月6日開始



至基隆醫院精神科門診就診,經藥物治療仍有殘餘症狀, 建議持續追蹤返診等情,核與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告訴人 都不理我,還封鎖我,我一氣之下,才會做這些事情,後 來我才知道我生病等語(他卷第309頁)之時間點大致相 符。再參酌前開精神鑑定報告書小結段落之記載略以:賴 君在離婚前即開始無原因的對其前妻產生懷疑,導致兩人 離異,而離婚後賴君持續關注前妻交友狀況,並對前妻 的老闆(即告訴人)產生懷疑而開始上網傳訊及發佈文章 ,賴君開始發佈文章後,其女兒也有觀察到賴君的異狀 而建議賴君就醫,賴君自認接到黃男電話後才開始出現明 顯精神症狀,而黃男的電話内容應非賴君所述内容,推測 應是要賴君停止其行為否則會提告等會造成賴君重大心理 壓力的内容,原先賴君即有思覺失調的前趨症狀,當下壓 力導致賴君心理資源耗竭而發病,賴君在7月發病之後未 就醫,且仍持續上傳文章,由過去測驗結果推論,賴君在 上傳文章時,其認知能力應仍有中下到中等程度,具行為 能力,但當時可能已有受到妄想等精神症狀影響,在無任 何證據下仍堅定認為其前妻有受到性侵害等情(本院卷第 163頁)。堪認被告於本案案發時,已存在精神障礙之缺 陷。本院綜合被告診斷證明書之記載及囑託醫院對被告進 行精神鑑定之結果,認被告於行為之際,確係因精神障礙 ,致其欠缺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四)綜上所述,被告於為本案犯行時,因精神障礙之缺陷,致 欠缺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即無刑事責 任能力,對其施以刑罰,已難達刑事處罰之目的,揆諸上 開規定及說明,其行為不罰,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星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渝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附表:(附表內容經檢察官於109年10月29日發函更正,本院卷第21-35頁)
編號 日期 臉書帳號 張貼之專頁 張貼內容 ㈠ 108年10月26日 明惠明惠」之動態時報 1.「真的不知道,你到底有沒有禮義廉」(附圖為告訴人之照片) 2.告訴人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任職公司資訊。 ㈡ 108年11月30日 明惠明惠」之動態時報 1.「要小心點色鼠狼,在你身邊下藥迷女女女你,市面販售的迷姦藥太多了,老闆可以不要一直買來用好嗎?」 2.於告訴人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上註記:「強姦女員工的強姦犯」、「只有下藥強姦女員工成功」、「華新行」、「還說女員工有本事可以去告他」 ㈢ 108年11月30日 明惠 「基隆人集團」臉書社團、「基隆大小事」臉書社團 張貼告訴人任職公司之徵才訊息,並附註:「又有工作了,女性朋友要注意安全。小心色鼠狼。」、「不建議女生做很危險,女性朋友要小心。」 ㈣ 108年12月10日 明惠明惠」之動態時報 1.以公開分享方式再次張貼編號㈡所示之文章。 2.於分享文章下方留言:「他親口對我說有本事可以去告下藥強姦他而且很得意也不會怕什麼人」、「請大家多多分享告訴身邊的女性朋友們要小心。」 ㈤ 108年12月11日 明惠明惠」之動態時報 「老闆你一直運動有什麼用,你還不是一直買藥要強姦你女員工你為什麼要這麼做呢?」 ㈥ 108年12月13日 明惠明惠」之動態時報 1.「現在黃老鼠可能要改成韓老鼠。兩個真的很像。」 2.於上開貼文下方留言區公開告訴人照片,並於照片上附註:「下藥強姦女人的人」、「名揚公司」、「夜加香大股東有原因的」 ㈦ 108年12月15日 明惠明惠」之動態時報 「韓老鼠大家真的要小心,不要再有女生被下藥了,他會職場下藥強姦加恐嚇,又會叫你隨傳隨到,之後又很得意的和人說是女生喜歡他才和他在一起。希望大家告訴大家小心。」 ㈧ 108年12月17日 明惠明惠」之動態時報 1.「有人了解女人職場上,被下藥強姦,又被恐嚇要和強姦犯在一起,又被強姦犯嘲笑的感覺嗎?」 2.於上開貼文下方留言區留言:「奉勸大家諸惡莫作」,並張貼告訴人手機號碼之截圖。 ㈨ 108年12月17日 明惠 「百福社區好厝邊^^」臉書社團 1.「有人了解女人職場上,被下藥強姦,又被恐嚇要和強姦犯在一起,又被強姦犯嘲笑的感覺嗎?」 2.於上開貼文下方留言張貼內有告訴人名字,註明:「此人是家族企業連鎖公司,中油外包公司,時實力雄厚所以才敢這樣子職場下藥強姦女員工,還很得意的說有本事女員工可以去告他,還威脅女員工要和他在一起還很得意的說。不希望再看到有人受害。事情是發生在2018年7月份,在西定路加油站下水道停車場土木改善工程的那段時間,女員工被老闆設計下藥強姦之後老闆在四點多的時候打電話到0000000000 這支電話也是老闆給女生的用的。一直跟女員工道歉對不起說他不是故意的(而是設計很久了)一直求女生的原諒講了很久 一直求原諒對不起」等內容之截圖。 3.於上開貼文下方續留言公開告訴人手機號碼。 4.於上開貼文下方留言:「...因為他講話的口氣就知道他是一個下三濫,無賴如此自大下三濫的人,指示標公家單位的工作,背後大人在挺,錢賺很多可能會害到你...」 (前開2.至4.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植在附表編號下,應予更正) ㈩ 108年12月21日 Zheng Lai 「Zheng Lai」之動態時報 1.以公開分享方式張貼編號㈧所示之文章。 2.於上開貼文下方留言區留言:「可能落藥性侵案這麼濟著是因為這樣所以才會一直增加」  108年12月27日 Zheng Lai 「Zheng Lai」之動態時報 1.張貼告訴人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 2.於上開貼文下方留言區公開告訴人手機號碼。  108年12月28日 明惠明惠」之動態時報 1.張貼告訴人照片。 2.於上開照片貼文下方留言:「喝酒鬆61鬆鬆鬆67有空可以找他聊天 可以對女人下藥,又可以和女人約會可以控制女人真好。可能吃到很多甜頭才會什麼都不怕,有錢有勢真好。」、「韓老鼠我想和你說一句話:有本事你可以去告我啊!等你來,不要打電話叫人跟我恐嚇威脅我!」  109年1月15日 明惠明惠」之動態時報 「女人真是可憐?又每天和職場下藥強姦女員工的韓老鼠這麼好?」  109年1月16日 明惠 「百福社區好厝邊^^」臉書社團 「過年到了女人要小心被中油公司外包廠商的老闆職場下藥強姦。韓老鼠強姦爽了還會恐嚇加威脅女人。真的要小心點女性朋友各自小心大隻老鼠」  不詳時間 慎學黃 「慎學黃」之個人臉書頁面 「下藥強姦女人要小心=甲○○(華新行)之後還那麼得意,長得賊頭鼠目不代表你就可以下藥迷姦強姦女人,什麼事都跟女生哭訴,你下藥迷強姦女生的時候你有先跟女生說:我要強姦你嗎?真是垃圾男人」  109年1月14日後某日 Zheng Lai 「甲○○」個人貼文下方留言區 「...像你對人說的,女人是想要和你在一起才會讓你職場上下藥強姦他。」、「...我不知道你到底下藥強姦多少女人。只是你要知道女人不是你喜歡就,可以下藥強姦的東西你要搞清楚。也不是你想要和他在一起就可以下藥強姦的。而且強姦後也不用那麼得意的說女人有本事可以去告你,而你又外加威脅女人?...我真的不知道你強姦女人之後還有辦法嘻皮笑臉的說女人本事可以去告我」、「...可能你是因為要早就預謀好了才會職場上下藥強姦和威脅他。可能是這樣你也不能職場上下藥強姦吧!」、「你不是一直威脅女人說你要告我,我一直在等你。」、「你強姦一個女人破壞了幾個家庭傷害幾個人你知道嗎?」  不詳時間 乙○○ 「基隆大小事」臉書社團 「小弟:有點事情想要請教基隆人各位大大,如果有女生被他老闆職場強姦,他老闆又打電話給他前任老公示威,說有本事就叫女生去告他強姦。還很得意的說,結果之後前任老公,打電話給他想問清卻被他封鎖電話,FB卻都找不到人,神隱起來不敢見人。之後才知道女生和他在一起請問各位大大要怎麼除理,難道強姦女生無罪,又可以賺到一個炮友嗎?真的是沒王法,這樣大家以後喜歡誰就強姦誰就好了?請有能力不怕強姦犯的人到我FB了解一下,謝謝謝」  不詳時間 乙○○ 「基隆人」社團 同編號  不詳時間 乙○○ 「乙○○」之個人臉書頁面 1.「是我對不起他的,他付出代價20多年的青春歲月,無怨無悔,而我卻不懂的珍惜他,把他趕出門,我也是不想他再受傷害,因為他都不會說出來,他被傷害了,(最氣死人了)我始終沒放棄過他,但是不知道,他又碰上下流的老闆,對他傷害,如果這位老闆沒有打電話來向我示威,我還不清不楚的等待,我這次把他傷得更重了。這位老闆希望你能做到,自己去自首。不要再傷害女人了,也不要妄想和他在一起,如果你是個男人,不要躲在女人背後。我也不想傷害他,是男人就出來不是男人就沒辦法了。也不要叫女生有本事去告你,也不要太得意。除非是這個社會沒有法律,公平,正義。你就可以再度去做下流的事情。真的是沒有法治的國家嗎?如果你還有良知的話?不怕有報應。我不相信沒有王法?」 2.於上開貼文中,併張貼告訴人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 3.於上開貼文下方留言區,與網友討論接續撰寫如下之留言:「女人已經有同樣的事情被三次了。都不說而且還在保護加害人。這樣只會讓更多女孩受到傷害。強姦女生會變成一種習慣真的沒有王法嗎?」、「奉勸所有的女生自己要懂得保護自己,不要像我前妻一樣,只會被看不起!」、「是我用假帳號,跟黃先生說去年7月時間強姦一個女生,他自認還打電話給我前妻,我沒有說是誰。而且我女兒就接到他媽媽的電話說我去FB找他鬧」、「他在Messenger裡面一直賠不是,道歉求原諒還稱我前妻名字」、「我是覺得這樣會害到更多女生都會被職場上被強姦,因為強姦無罪又多多一個炮友,那個男人不要?」、「這就不清楚了要問女生可是他都不會說的,才會被他老闆設計」、「他只和我說不要害他沒有工作?」、「我也不知道他老闆用什麼鬼計,讓他覺得惡心又和他在一起」、「他是中油公司外包廠商,基隆市有一些工作也是他們承包,可能後頭有更有力人士大股東(心照不宣)」、「難道真的強姦無罪嗎?」、「那麼男人在路上看到喜歡的女生捉來強姦沒有罪,又賺到一個炮友」、「他老闆打電話來問我說他有沒有和我說,我說沒有,他才得意的說,你可以叫他有本事去告他強姦,你看氣不氣人,沒有法治國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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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