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6號
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
代 表 人 孫至鋆
訴訟代理人 葉志恒
黃安緒
被 告 劉鈺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於110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本件係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價額在新 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合先敘明。㈡、本件被告劉鈺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09頁), 核無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劉鈺菁於原告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改制前空軍 防空砲兵指揮部第一四一群)服役期間,於民國103年9月2 日轉服志願役士兵,法定役期迄107年9月2日,嗣被告因個 人因素提出不適服之申請,經國防部空軍司令部105年11月1 5日國空人管字第1050013248號令核定為不適服志願士兵, 並自105年11月16日零時生效,故被告有溢領薪餉4萬4,107 元之情事。又原告多次撥打被告手機直接轉語音信箱而無法 接聽,迄今均未獲被告回應及未有繳還款項,其已構成公法 上不當得利。故依行政訴訟法第8 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 清償如訴之聲明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並聲明:
1、被告劉鈺菁應給付原告4萬4,1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答 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 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 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 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 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 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待遇總 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不予 追繳。」、「現役軍人之待遇,發至退伍、解除召集、停役 、免役、禁役或除役人事命令生效之前一日止。」軍人條例 第3條、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
1、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國防部空軍司令部105年 11月15日國空人管字第1050013248號令、空軍司令部核定不 適服志願士兵辦理身分變更人員名冊、空軍司令部105年度 核定防空部申請不適服志願士兵未服滿法定役期人員賠償執 行紀錄表及分期付款管制卡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 89頁),自堪認屬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陳述,亦未 提出書狀為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故依上開規定, 原告訴請被告應給付4萬4,107元為有理由。2、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 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及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雖本件兩造所簽立之契約 屬公法契約,然上開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要件,關於利息之請 求,因仍屬給付事項,且與民事法並無二致,當可類推適用 前開規定。從而,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上開金額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0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一般給 付訴訟,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薪餉4萬4,107元及自110年12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確定訴訟費用2,00 0元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18條,民事訴 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