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73號
CYDV,110,訴,73,2021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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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葉上滋

被上 訴人 劉煥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73,200元【計算式:(6
48,000元×4/10)+936,000元+78,000元=1,273,200元】,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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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