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32號
原 告 陳盈良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敏律師
被 告 陳枝茂
訴訟代理人 陳昱廷
被 告 陳德欣
陳葉青
陳怡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因就審期間不足,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