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45號
CYDV,110,補,445,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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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徐黃紡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翁千惠律師
被 告 徐進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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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