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39號
CYDV,110,補,439,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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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鄭永欽
被 告 李釧嘉即李建輝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釧嘉即李建輝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釧嘉即李建輝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5,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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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