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蔡志忠
被 告 吳茂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41,289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