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29號
CYDV,110,補,429,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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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姚海
訴訟代理人 王坤英
被 告 姚國政
黃萬于

黃義
黃國城
陳怡德

黃國平
黃國安
陳江河

黃義昌

陳江源

陳松鴻
陳松鑫

陳松祥
陳專門

陳漢章

黃峯春

黃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
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
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
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
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告共有坐
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被告各
自實際占用面積待地政機關測量),因而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就
前揭地號土地遭占用部分:㈠自110年12月13日起回溯15年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下稱請求一);㈡自110年12月13日起至土地歸
還原告止按年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下稱請求二),原告
之請求一、二之價額應予合併計算。又被告歸還土地之期間非確
定,應推定存續期間,並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
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依序為1年4月、2年、1
年,是本院審酌原告主張被占用土地面積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083元【計算式:(251.89平方公
尺×每平方公尺1,200元)+(1,141.4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04
5元)=1,495,0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逾1,500,000元,應
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推估至被告歸還土地之日所需之期間
為3年4月。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6,807元(計算式:6
5,743+267,099+14,610+59,355=406,807),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地號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 1,511.38平方公尺 13,778.7平方公公告地價 每平方公尺290元 每平方公尺260元 原告應有部分 162分之27 162分之27 遭占用面積 251.89平方公尺 (依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換算) 1,141.45平方公尺 (依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換算為2,296.45平方公尺,經扣除原告自行使用之1,155平方公尺後為1,141.45平方公尺) 年利率 公告地價百分之6 公告地價百分之6 自110年12月13日起回溯15年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65,743元 (計算式:251.89×290×6%×15=65,74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67,099元 (計算式:1,141.45×260×6%×15=267,09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自110年12月13日起至土地歸還原告止按年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14,610元 【計算式:251.89×290×6%×(3+4/12)=14,61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59,355元 【計算式:1,141.45×260×6%×(3+4/12)=59,35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原告主張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計算方式: 遭占用面積×公告地價×年利率×占用期間=請求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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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