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0年度,1549號
CYDV,110,繼,1549,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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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簡以理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簡秀惠(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0
鄰○○路00巷00號10樓之2)之次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10年6月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簡秀惠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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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