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44號
CYDV,110,司繼,144,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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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唐淑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蔡嘉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40,000元。
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蔡嘉得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新臺幣15,099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蔡嘉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 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 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 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 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 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44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蔡嘉得之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執 行各項職務有公示催告、代繳稅務等事宜,另參與被繼承人 遺留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查本件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 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聲請並已代墊15,099元,自得依法聲請 核定管理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處理紀錄表、墊 付明細、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通知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蔡嘉得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 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 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 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 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遺產管理人登記、清查被 繼承人財產稅務等相關事務外,尚有進行被繼承人不動產強 制執行程序,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 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 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 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40,000元



,應屬適當;又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費用合計新臺幣 15,099元,有繳款收據等影本在卷為憑,足堪採信,爰依其 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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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