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鎮宇
相 對 人 呂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7月24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1,32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7 月15日,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分別於104年7月31日、 106年10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㈠1,100,000元㈡100,000元之二 筆借款,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現分別尚欠本金㈠827,7 38元㈡85,284元,上開債務應按月攤還本息,惟相對人僅繳 付至110年3月5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相對人業已喪失期限利 益,相對人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合計913,022元及利息、違 約金等,應即全部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本案抵 押物係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預定擔保之債權非限於本金 ,關於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實行 抵押權之費用等,亦約定該抵押物效力之所及,故本案債權 雖然為913,022元,仍以最高限額抵押權1,320,000元為聲請 裁定拍賣金額,狀請賜准裁定如聲明意旨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借據、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88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水上鄉 下塗溝段 109-4地號 80.00 全部 002 嘉義縣 水上鄉 下塗溝段 109-10地號 80.00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合 主要建 面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一 二 積 備考 材料及 築材料 號 號 層 層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計 及用途 積 位 001 14 嘉義縣○○鄉○○村○○○0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2層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 60.01 60.49 120.50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