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87號
CYDV,110,司拍,87,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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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鎮宇
相 對 人 呂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29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 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於104年7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1,300,000元,借 款期限至119年7月5日,並約定按月攤還,如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自110年3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853 ,32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約定書 、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87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水上鄉 下塗溝 108-5 538.00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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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