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76號
CYDV,110,司拍,76,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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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蔡政亭

相 對 人 張瑞琪張正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張子鵬張正輝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張紫娣即張正輝之繼承人

上列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許雯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張正輝分別於民國108年2月25日、10 8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0,000元、500,0 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0年3月28日,屆期以現金一次清償完 畢,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經查債務人張正 輝於110年8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原有張紫茵張瑞琪、張 紫薇、張紫娣、張子鵬等五人,其中張紫茵張紫薇業經拋 棄繼承。又本件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為相 對人張瑞琪、張紫娣、張子鵬等三人公同共有。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7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大林鎮 水頭段 146地號 381.08 2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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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